所谓依法,是指财产分割应以《家庭法典》、《民事法典》、《住宅法典》等为法律依据;综合,是指在法院审理家庭财产分割时,依据的不仅仅是一部法律、一个规定,而是从几部相关法律角度综合解决;平等,是指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在财产分割时并不把妇女视为弱势一方而予以特殊保护,只是在诉讼中有一定的特别照顾,如处在孕期、哺乳期等阶段的女方可提出离婚要求,而男方则不允许。
还有一个例外的情况是,在有小孩的情况下,法院通常将小孩的养育权判给女方,随之在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对女方也会有一定的“判决偏好”,将财产、房屋的份额多判一些给女方。
“共同财产”时间范畴规定明晰
2002年1月,乌克兰通过新的《家庭法典》,该法于两年后正式生效。新法取代了此前的乌克兰《婚姻、家庭法典》,重新确定了夫妻双方各自新的产权范围、新的权利和义务。
新《家庭法典》规定,凡乌克兰公民,只要男满18岁、女满17岁,即可在办理公民身份证件的国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结为夫妻,组建家庭。在国家登记机关正式登记注册后发放结婚证,即正式确立两人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但是因乌克兰民俗和宗教原因,部分新娘、新郎除了领取结婚证外,有的还要去教堂让牧师“证婚”,这样婚礼才算“圆满”。所以,现实情况是领结婚证时间、举行婚礼时间和共同生活时间可能并不同步。通常是,领取结婚证时间和举行婚礼安排在同一天。所以按照乌克兰的传统,仍是将领取结婚证作为界定婚前、婚后个人财产和共同所有财产时间的“分水岭”。
新法在家庭财产和个人物品所有权方面规定,不仅婚前,即便婚后用个人所得购置的物品,都属个人财产。至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除个人使用物品、受赠财物外,其他一切获得皆属共同所有。此外,新法还确定了共同财产分割的有效时间为三年。
新《家庭法典》首次保护事实婚姻
在2002年以前,乌克兰的合法婚姻形式只有一种,即在公民身份证件国家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才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其他形式不受法律保护。而乌克兰的现实中,还存在另一种“民事婚姻”形式(即国内所称的“事实婚姻”),也就是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况。在乌克兰传统观念中,“民事婚姻”不被社会认同和法律认可,它与“法定婚姻”相比,处在法律调整规范的边缘地带。但现实是,“民事婚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正日趋增多。
据2010年12月乌克兰戈尔舍宁研究所进行的一份问卷调查显示,有65.6%的人赞同这种“民事婚姻”。另据某儿童权益组织的数据,目前在乌克兰约有五分之一的孩子为非法定婚姻所生子女。这种现象存在和蔓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与人们对性及家庭观念的变化、当事人不愿受婚姻关系约束、不愿承担家庭义务、出于生活的压力和对家庭责任的恐惧、或是抱着“试婚”的态度等原因相关。
新《家庭法典》中对这种“民事婚姻”的定义为,指由具有共同习俗相连的人共同居住组成的家庭,他们有着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但在“离异”时双方应证明其共同生活,要让邻居朋友和其他证人来证明他们多年的共同生活。也就是说,新法正式承认了这种家庭的合法性,所以具有革命性意义。这一点在新法第74条中也有所体现:对“民事婚姻”财产的分割,即是指那些在没有办理正式登记结婚的男女解除婚约时,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如果没有其他条约在先,这种约定可不经公证。
房产权属分割法律倾向弱势一方
在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时,法律的解决是一个综合的过程,要考虑《民事法典》、《家庭法典》、《住宅法典》等多项法律,所以要想实现“公正合理的分割”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根据《住宅法典》,房屋的种类有社会房、商租房、集资房、私有房、公屋和按揭房等。法庭解决最多的离婚房产分割是私有房和按揭房。乌克兰《家庭法典》规定了婚前财产和婚后得到的赠予和无偿交易所得均不属夫妻共同所有。但只要是婚内的财产,不管其所有者是谁、收入多少,都按平等原则分割。不过在夫妻已有小孩的情况下,法院通常是站在维护儿童利益一方,将小孩判给女方,并在分割时也考虑到带小孩的一方也有应得的一部分房产。
修改后的《家庭法典》还明确规定,一方赠予或是为对方购买的首饰等贵重物品属个人物品。如果有证据表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坏了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以及因消耗而使家庭利益受损的,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其少分或者不分。此外,如果一方离婚后才发现另一方隐藏财产,则不论离婚多长时间,都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分割隐藏财产的诉讼。
法院在审理“民事婚姻”案件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首先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裁决,法院在裁决时按现行有关法律,根据子女年龄大小、健康状况和切身利益及同居两人的具体情况判决。财产分割问题,按正式国家登记婚姻有关规定判决,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收入和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同样,同居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也按共同债权、债务两人共同偿付处理。
在实际中,除了产权外,还有一个使问题复杂化的是居住权问题。比如,以夫妻一方名义私有化的住宅,男女双方在婚后住在一起,并都以此作为户籍居住地而登记。后来两人离婚,这时女方仍有居住权,甚至哪怕是再婚的女子带有前夫的与他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孩子,母子仍有居住权。当然,法院的裁决多数只是允许其临时居住一段时间,一旦期限已过,则应搬出,但例外情况是,如果女方是残疾、上了年纪的老人或是带有未成年的残疾孩子,他们则有终生居住权。
总之,新法的制定,为家庭财产权属提供了较为明晰的裁判标准,使婚姻中房产权属和分割有法可依,不再模糊难辨。